天津公安警官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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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高职分类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院代码:12723(国标)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
(六)学院简介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天津市公安学校创办于1949年1月,历经天津市公安学校、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时期,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公安院校。建院70多年来,为天津市及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培养、输送了数万名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2011年5月,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师资力量、教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等方面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学院拥有良好的办学条件,拥有以云存储、云桌面、云学院构建的云教学环境;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摄影、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数据恢复、电子取证等多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模拟现场、模拟法庭、警务技能战术等训练场馆;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各类运动赛事;射击馆可满足各类射击训练和比赛;图书馆藏有大量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学院开设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公共事务管理共10个专业。学院现有多名教授、副教授、讲师在内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于2022年招录引进多名博士、硕士研究生教师,不断提升师资力量,形成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师资科研队伍。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分类考试中职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2023年天津市高职分类考试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费标准:每年5000元—5500元/生;住宿费标准:每年800元/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如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总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划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范围进行录取。当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2023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市高招办监督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规则等行为。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根据《2023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已被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分类考试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分类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校招生网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